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,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自什么時候起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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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紀律處分條例?
第一條:學生違反校規(guī)校紀,視違紀性質及情節(jié)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相應的紀律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嚴重警告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勒令退學;
(六)開除學籍。
第二條:留校察看處分,察看一般以一學期為期限,在察看期間,不再重犯類似錯誤或新的錯誤,可繼續(xù)保留其學籍,有立功表現(xiàn)者,可解除處分,沒有悔改表現(xiàn)或犯新的錯誤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三條:凡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、或組織煽動鬧事、擾亂社會秩序、破壞安定團結者;觀看、傳播反動書籍報刊和音像制品者;或傳播國外電臺反動言論者;或組織成立、加入非法組織者;或組織封建迷信活動者;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四條:違反國家法律、法令,受司法部門判處管制、拘役、勞動教養(yǎng)、徒刑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凡參與走私、制作、復制、出售、傳播淫穢物品和藏匿、吸食毒品者,給予勒今退學和開除學籍。
第五條:凡受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的,視情節(jié)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。
(一)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 100 元以下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二)被拘留審查,罰款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,給予記過處分;罰款在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罰款在 500 元以下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三)所犯錯誤情節(jié)惡劣,后果嚴重,態(tài)度不好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六條:偷竊、詐騙公私財物者,除追回贓款、贓物或賠償損失外,視情節(jié)輕重按下列規(guī)定處理:
(一)價值 50 元以下者,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(二)價值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者,予以留校察看處分。
(三)價值 50 元以上者,子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四)為盜竊者提供工具,或進行窩贓銷贓等活動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予以相應處分。
(五)多次作案,總值在 100 元以上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六)作案團伙為首分子和組織者或主要參與者加重一級處分。
(七)窩贓、分贓、銷贓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第七條:肇事、打架、偽證、藏匿、提供兇器者;
(一)在宿舍區(qū)、教學區(qū)燃放煙花、鞭炮,或帶頭起哄,往樓下擲物,燃燒物品,經(jīng)教育愿意悔改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重犯或態(tài)度惡劣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上述行為造成傷人、損害公物或其他事故的,除
為了加強學校管理,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,嚴肅學校紀律,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,增強法制觀念,培養(yǎng)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的一代社會新人;為了規(guī)范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,認真履行學校的教育職能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》、《中學生行為規(guī)范》、《中學生守則》、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(guī)則(試行)》法律法規(guī)中關于對違紀違規(guī)學生進行處分、批評教育的相關規(guī)定,并結合教育工作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: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,必須慎重且嚴格執(zhí)行手續(xù)。在處分學生時,要做到有理、有節(jié)、有據(jù),把違紀處理作為教育的手段,堅持善教育、輕處分的原則,以處分為手段達到教育的目的。對受處分的學生,不應歧視,要及時幫助他們改正缺點、錯誤,使其盡快撤消處分。
第三條:對擾亂社會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、破壞公共財產(chǎn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規(guī)定構成犯罪和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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